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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与注销--顾问意见
时间:2015-03-06  来源:管理员

   公司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资产、了结公司债务的程序。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如前所述,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后,清算组即将成立,成为公司开展清算事宜的主导人,清算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根据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同,清算组成立的组成人员也有所不同。
    1.清算组的产生
    (1)自愿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强制解散
    (a)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清算组。
    (b)司被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由作出责令关闭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成立清算组。
    (3)人民法院指定
    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a)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c)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在强制解散及清算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清算组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a)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通知、公告债权人:
   (c)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d)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清理债权、债务;
   (f)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g)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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