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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时间:2015-03-20  来源:管理员


  《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人可以将该物售与他人自不待言,依法享有处分权的人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将该物出售,依法享有处分权的人主要有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行纪人和人民法院等。需要注意的是,对标的物既无所有权又无处分权的人将该物出卖他人的买卖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买受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买受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也有效,标的物所有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除上述情况之外,对标的物既无所有权又无处分权的人出卖该标的物的行为应为无效民事行为,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处理。违反限制流通物转让的规定而转让的,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二百二十六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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