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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5-03-20  来源:管理员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甘民初字第4701号


  原告书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佘文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小龙、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书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01年11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现年十三周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生活习惯也不同,而且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6月我们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殴打我致伤,我遂离家出走。现我和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调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子周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500元/月。

  被告周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称的我与原告相识谈婚、登记结婚、生育孩子周某的情况属实。婚后,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较好,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经人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11月2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1年11月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婚后,原、被告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一直共同生活至2012年6月份,双方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即离家外出打工至今。现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结婚证经被告质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是夫妻之间情感依附与寄托之所在,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与呵护。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谈婚,婚姻基础较好,并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共同致力于家庭生产生活,精心抚育孩子健康成长。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首先应以一颗宽容的心对待对方。原、被告结婚生子后,应正确对待家庭中发生的矛盾,出现矛盾后应多站在对方及孩子的立场考虑问题,而不应总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及对方及孩子的感受,这样只会给家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只要原、被告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珍惜今天的生活,珍惜对方及孩子,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抛弃前嫌,共同勤劳致富,要不断地改善生活条件。其次,虽然原、被告是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互相猜疑,互不信任。而居家过日子,才是硬道理。只要原、被告均豁达谦让,相互向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结,及时化解矛盾,从抚养教育孩子健康成长的大局出发,共同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还是能够和好生活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书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佘文俊

      二0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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