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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时间:2015-03-23  来源:管理员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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