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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法律关系
时间:2015-03-26  来源:管理员

 


  从保证的法律关系看,保证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由三个法律关系复合而成的担保关系: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通称为主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保证关系得以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保证的具体内容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主债权债务关系在保证的三方法律关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2?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保证人基于对债务人的人身信赖,为其提供保证担保,是基于以下关系而生:一是委任关系,即根据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任合同,受任的保证人有按约提供担保的义务。该种委任既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当保证人基于有偿委任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称为有偿保证。二是无因管理关系,即在债务人未进行委托的情况下,保证人仍可能充分考虑其与债务人在经济和感情等领域的相互关系,在仔细审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人身信用的基础上,主动为其供与保证,从而在债务人与保证人间形成无因管理之法律关系。三是赠与关系,由于赠与为双方法律行为,故基于此种关系供与保证,仍需有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赠与合同。需注意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内部性的,无论其关系如何,皆不影响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3?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通常称为保证关系,是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主要方面,且通过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体现出来,关于这一部分内容在第二节保证合同中有详细分析,此处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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