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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时间:2015-03-26  来源:管理员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是产品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产品责任侵权属于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不以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为要件,责任人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案件中的受害人不仅包括缺陷产品的购买者本人,还包括因使用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受害人首先应当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应当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害与产品存在缺陷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但两者的最终归责原则不同: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致人损害,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只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是指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抵押、出质等交易行为。投入流通是生产者承担责任的开始。(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即产品的缺陷是在流通的过程中,由于销售者或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引起的,此时,应当由销售者或运输者负责。这个抗辩所免除的是生产者的最终责任,而不是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即受害人仍有权请求生产者赔偿,生产者再向最终责任者追偿。(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如果生产者对以上的免责事由能够举证证明的,则可以免除其对侵权责任后果的承担。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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