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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15-03-26  来源:管理员

 

  融资租赁,也称为设备租赁或者现代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既具有融资功能,又具有融物功能的一种特殊交形式。

  在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中,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为:“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粗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双重功能为一体的特殊租赁方式,其既有传统租赁的一般特征,又有自己的独到特点。一般而言,融资租赁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融资租赁至少会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从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来看,虽然相互之间存在着分歧,但是可以总结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至少有“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出租方、承租方、供货方通过货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当然,不同的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当事人的数量及涉及的合同有可能会增加,如杠杆租赁中就会增加债权人与投资人,涉及的合同除了货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还会包括债权人与出租方之问的借款合同、投资人与出租方之间的投资合同。

  (2)融资租赁兼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融资租赁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是承租人缓解资金紧张、增加资产流动性、扩大投资的有效融资渠道。可以说,融资租赁是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方式气既满足了承租人对资金融通的需要,同时也使出资人的闲置资本得到了有效的利用。

  (3)投资决策人与出资人相互分割。对于拟租赁物的选定,投资决策人为承租人,由承租人选择拟租赁物,承租人只因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所需设备,所以对拟租赁物的选择完全是根据承租人自己的需耍,出租人作为出资人只是承担融资服务。

  (4)不可解约性。正是由于拟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须按照承租人的决策而出资购买,由此而决定,在租赁合约有效期内,除非是出租人的过铅,否则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的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无权单独提出以退还租赁物为条件而提前终止合同,即使是出现租赁物存在瑕施的情况也不例外。

  由上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具有促进投资、融资、变现、促销和资产惯例等五大功能。最重要的利好体现在两方而:一是可以缓环节小企业的融资瓶颈,使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相结合,既可以获得税收的优患,还可以避免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引入融资监管机制,从而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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