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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时间:2015-03-27  来源:管理员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指登记对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在办理抵押物登记之前,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对抵押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所以债权人为确保自身的利益,应当督促抵押人尽快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由于我国登记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房地产抵押登记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当事人常常由于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本身的原因而无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如抵押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有意刁难当事人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抵押人如果向债权人交付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因登记机关的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在实现债权时,债权人仍对该房地产有优先受偿权。但债权人的这种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善意仍可以取得该房地产的所有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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