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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
时间:2015-03-27  来源:管理员

 


  发包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成为适格的发包人,否则,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因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如果由于主体不适格而无效,会给当事人及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因而在法律实务中,对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地审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包人又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业主。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发包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建筑法》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未作任何限制。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发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2)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3)实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本条第2、3款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12条也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由此可见,发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应当具备相应民事主体资格;(2)实行招标发包的具备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及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3)具备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发包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发包的建设规模应当与其质等级相一致。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分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等。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我国对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主体的不适格将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给发包人带来严重的损失。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国家建设部已经分别制定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资质做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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