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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的“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
时间:2015-03-31  来源:管理员


  在一个正常的法制社会,法律给予每一个国民的财产所有权以充分的承认和足够的保护,这乃是其本来之意。但是,在苏联以及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却不是这样。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制度建设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改变了对民众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歧视性待遇。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三分法”模式,把中国社会的财产区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这三种类型,并且给予其不同的政治地位和法律保护措施。具体地说,“三分法”模式并不仅仅只是按照权利主体的差异来区分所有权的类型--如果是在学术上划分所有权的类型,那么无论如何这还是很有积极意义的,而是强调这三种所有权主体有着严格的政治地位差异,因此这种区分首先意味着这三种所有权有着严格的政治含义,并因这种差别而由立法给予他们不同的地位承认和保护。其中,公有制财产包括国家财产所有权和集体财产所有权--在立法上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并享有优先保护的权利;与此相对,民众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在道德上被视为自私自利的缺陷,在立法上只能获得有限度的承认和保护。这种法律政策并不仅仅只是具有理论宣告的作用,事实上这些政策在后来的实践中都得到了贯彻,限制和压抑民众私有所有权的意识形态在改革开放之前形成系统性的操作措施。为解释这些现在看来近似荒诞的现象,在我国形成了据苏联法学建立的歧视、限制民众所有权的完整的理论体系,以说服各级官员和民众接受这些损害民众基本权利的理念。该理论的核心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学说,并以此为据,把限制、压抑民众私有财产的做法解释为是符合人类社会基本发展规律的。按照这样的解释,国家所有权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当代社会最高阶段的产物,因此其政治地位至高无上;集体所有权也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其政治地位也是神圣的;与此相对,民众的私有所有权是即将走向消亡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的产物,因此不应该获得充分的发展机会。“三分法”就是这样从本质上否定了民众财产所有权的道德正当性,而且最为可怕的是,它不仅仅造就了压抑和限制民众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而且把这种做法解释为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从而使得民众财产所有权受歧视和限制简直就成为一种永久无法解脱的厄运。这种法律观念事实上也得到了贯彻。如此一来,作为国家主人翁的普通民众的财产所有权却在法律上和社会实践中受到强烈压制甚至惨遭非法剥夺,长期陷于贫困,甚至连温饱问题都迟迟得不到根本解决。

  以这种思想为基础建立的法律制度已经违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初始目的。因为社会主义运动发起最初的理念,就是保障以劳动者为核心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令人庆幸同时也有所惋惜的是,限制和压抑民众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情形,直到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颁布后才得到了根本纠正。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则首次确立“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开始建立对公共财产和民众私有财产所有权平等承认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都坚持并贯彻了“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但遗憾的是,对“一体承认、平等保护”这个能够体现我国社会重大法律进步、基本政治诚信、基本法制文明的原则,我国法学界至今没有认真全面的解读,更没有全面、充分、彻底地贯彻。在法律实践中,不但仍然坚持歧视和限制民众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观念者大有人在,而且在征地拆迁等涉及公共财产权利和民众财产权利相冲突的事件中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损害民众私权的情况也不断发生。一些地方政府更是采取反其道而行之的政策和措施,再次以公共权力践踏民众财产权利。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需要进一步阐述、贯彻。本文试图在围绕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对这一原则所采取的态度做出必要说明的同时联系当前法律实践以及理论研究进展,对这个重大原则的理解谈谈几点看法。

  “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即对中国现行法律条件下存在的公有制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无差别的法律地位承认并给予平等保护的原则。该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对各种财产给予无差别的承认,二是立法对各种财产权利给予平等保护。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条件,也是私有财产权利获得发展的基础;后者则是对法律保障措施的要求。从我国社会现实来看,这两个方面的内容都不可或缺。

  但是,事实上“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一经提出就受到非议。据梁慧星教授和笔者回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第一次讨论该学者建议稿时,就有参加者提出反对意见,理由就是它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又委托持不同意见的学者,另行组成课题组,按照“三分法”模式重新编制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立法方案。“三分法”模式符合当时中国立法者以及社会很多人认可的“正宗社会主义”观念,因此后来被官方接受。正因如此,2001年后出现的各个官方物权立法草案在立法形式上都是采用的“三分法”立法模式,并最终成为正式文本。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这种形式上采用“三分法”、实质上采用平等保护原则的立法体例,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以及生效后一再被解读为《物权法》的显著特色。但是,这个特色并不是特长,而是一个显著的缺点。因为,支持“三分法”模式的立法者和学者至今没有认识到,这种模式不但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严重缺陷,而且有立法伦理上的严重缺陷。在法律技术上,这种模式无法容纳法人所有权,因此,物权法否定了中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大量存在的法人所有权、合伙组织的所有权等所有权,使得我国的公司法制度等涉及国计民生的基本法律制度无法与世界接轨,给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留下巨大障碍。因为中国立法对公有制企业投资关系的法律规定与民商法原理不符,司法实践中一再造成难题。可以说,“三分法”模式就是为科学的民商法立法和司法自设牢笼。在立法伦理上,这种带有根深蒂固的轻视民众权利色彩的立法模式,即使在《物权法》生效后,还照样为滥用公权侵害民众私权提供理论根据,如在征地、拆迁等事务中,公共权力部门总是以维护和扩大公有制财产权利为借口损害民众个人所有权,这样的案件实在很多。这些案件中给人印象最深刻的是涉案官员的一些说法,他们认为,只要为了国家所有权,为了集体利益,就可以不顾及民众权利。这正是“三分法”模式体现的法思想,其本质就是为了所谓的“公”,就压抑限制民众权利。《物权法》在这一点上没有实现制度的彻底更新,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甚至出现明显的倒退。“三分法”模式在中国一再得以坚持,哪怕伤害民生民权的案件一再出现也不顾及。这些事情总是让人唏嘘不已。

  出于保障民生、保护民权的考虑,对“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应该作出准确全面的解读。当前的法学研究和宣传性著述,对其中的“平等保护”已经做了大量阐述。但是,如果不坚持“一体承认”,那么“平等保护”就总是做不到的,正像《物权法》颁布后土地征收拆迁案件反而激增、相关案件冲突反而加剧的情形所反映出来的那样。“一体承认”强调人民的具体财产权利在法律伦理上并不存在什么瑕疵,在意识形态方面和公有制财产一样都是当然获得充分承认的。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因为人民的财产权利属于所谓的私有财产而试图以非法手段加以压抑、限制乃至剥夺。这一点必须再次予以充分的阐述,必须消除那些歧视和压抑民众私有财产权利的旧观念、旧做法。从我国社会法思想进步的角度看,理解这一点尤其重要。改革开放之前到改革开放初期,因为旧体制所带来的旧观念的影响,我国社会不存在产生“一体承认”原则的土壤。1992年《宪法修正案》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为“一体承认”原则提供了基本条件。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公有制有多种实现方式的论断,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组成部分,为我国财产权利立法建立“一体承认”原则夯实了基础。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私有经济的地位给予前所未有的肯定,在法律上取得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同时,2004年《宪法修正案》再次强化民众个人财产权利包括民营经济在我国法律体制下的正当性。由此可见,“一体承认”原则事实上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标志,也是我国政治诚信和法律文明的标志。只有对民众的私有财产权利给予足够的政治尊重,方能够对它予以足够的平等保护。这就是我们对《物权法》确立“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的全面解读。

  总之,《物权法》确立“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是国家进入建设型社会的标志。只要法治稳定,人民依据法律当然会源源不断地创造财富并取得财产所有权,我国社会的发展也就有了不竭动力。

  如前所述,法律的本意就是要给予民众财产所有权以充分承认和保护,但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间都没有做到这一点。直到2007年,《物权法》才采纳了“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尽管立法采纳了“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但相关争议至今未断。中国社会和世界上其他任何法治社会一样,都要解决公共权力和民众权利之间的矛盾问题:为了保障民权,就必须限制公权。但是,这些法治社会的普通观念在中国立法者和法学界都至今未得到一致承认。中国毕竟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毕竟得到国家基本法律的认可,相关法律制度还在此基础上取得相当的进展。《决定》也在诸多方面和领域重申了“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明确承认不同所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平等保护,积极赋予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人民以财产权利。因此我们坚信,中国的民权保护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今天中国如何切实而有效贯彻“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从而实现有效保障民权的目标,仍然需要中国法学界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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