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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时间:2015-03-31  来源:管理员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独立提起刑事诉讼的控方当事人,根据举证规则其应对指控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自诉人起诉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标准,如果自诉人缺乏罪证,并且提不出补充证据以证明所控犯罪是真实的,则法院会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三类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差别。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人须独立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自诉人仍负独立的举证责任,但作为例外,举证不足的可转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由公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由公诉转为被害人自诉的案件,被害人自诉的,自诉人可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及自己收集的证据一并作为自诉控诉证据提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的情况下,对反诉事实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各自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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