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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
时间:2015-03-31  来源:管理员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件(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讯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所列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是:(1)在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内,被害人可以选择决定走公诉程序还是走自诉程序;(2)对于证据不足的轻微刑事案件,还可以由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即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法院还可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证据不足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且不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自诉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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