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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责任分配
时间:2015-03-31  来源:管理员

 

  在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被告人对公诉方就刑事责任年龄认定依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提出抗辩,却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司法机关因被告方的抗辩事由,花费大量精力去查证,结果往往又徒劳无功。这不仅违背司法证明的合理性,而且严重影响诉讼的效率。本文拟就被告人应当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的有关问题,略表拙见。
  一、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的司法现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年龄关系到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年龄具有法定的免责或减责的属性。因此,人是否达到一定的年龄就成为他是否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标准之一。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年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是关乎个人刑罚命运的重要事实。因而,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成为认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明活动。
  (一)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主体
  司法实践中,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不承担自己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责任。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往往通过调取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当被告人或其父母对户籍证明提出异议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往往通过调取父母证言、学籍登记卡、兄弟姐妹的户籍证明、派出所、村委会相关干部的证言等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无需对自己提出的异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困惑
  由于国家户籍管理制度的客观现状,侦查、检察机关用以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户籍证明经常遭到被告人或其父母的异议,如户籍证明上申报的年龄系报大或报小的、户籍证明上载明的出生日期是农历等等。该情形大量存在于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在未成人年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以上海市某基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办理的案件看,2008年该科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退回补充侦查20件,其中5件系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遭被告人或其父母的抗辩,2009年有22件退回补充侦查,其中10件也是因被告人或其父母对户籍证明提出异议。
  户籍管理制度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户籍证明本身的证据效力,而追求实质公正的刑事诉讼又不能让司法者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置若罔闻,在被告人无须为自己的抗辩提出证据的现实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一旦遭遇被告人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往往不惜成本、千里迢迢去被告人出生地开展大量调查。上海某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中,被告人抗辩“户籍证明上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农历”,由于农历影响其作案时是否系未成年人的认定,涉及刑罚的减轻问题。侦查机关会同检察机关,三次远赴山西调查其户籍证明上的日期是否为农历,最后还是不能查清。这种情形大量存在于当前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不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还严重影响诉讼效率。
  二、被告人应当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即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包括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刑事责任年龄。学界关于证明责任的通说认为,证明责任完全应当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明责任。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的刑事诉讼从英美法系中汲取了许多积极因素,使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对抗性明显增强。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建立极大地改变了司法证明的规则,并使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成为诉讼的脊梁。正如英国证据法学者泰勒指出“在我们对抗制诉讼中,一个当事人—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为击败对方当事人必须做两件事:他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满足法律审理者,他提供的证据还必须在要求的程度上最终说服事实审理者。换言之,一个当事人要赢得诉讼,有责任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且其证明应达到必要的标准。”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针对公诉方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提出积极的抗辩事由时,主要提出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是错误的,主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满十六或十八周岁等。上述主张的提出,排斥了公诉方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认定的事实,是一种积极的抗辩。大陆法系素有“抗辩者负担证明责任,否认者不负担证明责任”的原理,即主张抗辩的人需要对抗辩之事实负担证明责任,主张否认的人不需要对否认之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因而被告人就公诉方认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提出抗辩,应当就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这不仅符合司法证明的公平合理原则,也符合主张抗辩的人对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的原理。
  (一)被告人对刑事责任年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价值
  1.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诉讼的理想状态是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节约司法资源,体现诉讼效率。在一定情形下,由被告人负担证明责任正是出于证明难易程度的考虑,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的追求。就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事由,诸如被告人父母称当地当年报户口采用农历的形式、当时报户口因某种因素报大了几岁等,其目的在于动摇公诉方的认定。由于被告人父母或其本人,对其出生日期应当是明确的、清楚的,他们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事由,在人力、物力上处于较便利的取证地位。当“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具有一种获取信息的特别条件,让较少有条件获取信息的当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经济,也不公平”。由检察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去查清该类抗辩事由,不仅花费成本高,而且也未必能获取证据。因而由被告人一方承担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
  2.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对控诉方的主张或事实认定不负证明责任。当控诉方对犯罪各个要件提出充分的证据,如果被告人没有提出任何的证据或者异议,将被定罪量刑。而关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最终影响刑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如果被告人一方对控诉方认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存在异议,并提出抗辩事由,应当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这是被告人辩护权的衍生,是基于必要性、利益性的行为,也是追求客观公正的判决的需要。
  (二)被告方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法依据
  1.举证公平、便利原则
  依据公平原则,“对某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控制着能够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或者根据适当的司法估量可能从现状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中,也将一些被告方举证更便利或者主张存在刑罚减免原因的事实由被告方来承担。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方有责任对有关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4)其他可以合理的推认由被告方举证更为方便的事实,举证责任也可由被告方承担。”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被告方对主张刑罚减免原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方往往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提出诸多抗辩事由,比如户籍证明上载明的出生日期是农历、户籍证明上载明的出生年月是错误的等等,一般而言,被告方对其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证据是了解的、接触的,比如出生的医院名称、同乡村中的同龄孩子、出生时期当地申报户籍的习惯、出生证明、防疫证明等等,上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证据,往往掌握在被告方手中,他的举证能力优于公诉方,且被告方质疑公诉方认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倾向于提出其处于可能减、免刑事处罚的年龄,也就是说被告方处于可能获得利益的一方。因而,由被告人对其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提出相应的证据,符合证明能力以及举证公平、便利的原则。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自古罗马法时代开始,诉讼证明便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原则将举证责任与诉讼主张联系在一起,认为证明责任应当由要求改变现状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往往是要求改变现状的一方,必须承担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被告方针对公诉方就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提出抗辩,即提出了积极的主张,就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如果被告方可以随意提出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主张,然后由公诉方举证反驳,自己不承担证明责任,显然违反司法公正原则,也影响司法证明的效率。当然,被告方对刑事责任年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属于证明责任从公诉方向被告方的转移,法律应当降低被告方的证明要求,其证明不必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三、被告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承担证明责任的适用条件和原则
  实现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以及程序公正待遇,尤其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司法改革的价值追求。提出由被告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承担证明责任,容易使办案人员产生误解,成为“推卸”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承担证明责任的借口,所以被告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承担证明责任,必须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行使。
  (一)被告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承担证明责任的适用条件
  被告人负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责任,是基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并出于诉讼的公平和效率的价值考量。但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都是由公诉方来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包括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因而,被告人负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责任,应当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即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只有当被告人对公诉方认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存在异议,提出抗辩事由时,才需要对该抗辩事由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被告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承担证明责任的适用原则
  1.被告人只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如前文所述,公诉方要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对公诉方认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提出抗辩时,如户籍证明上载明的出生日期是农历,就应当对该抗辩,如当地登记户口的惯例、申报户口时的情形等证明为农历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人不负全方位查明自己刑事责任年龄的义务。
  2.被告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基于公诉方和被告方的力量对比和攻防位置,法律对被告方的举证要求应当低于公诉方的举证要求。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被告方对其抗辩事由的证明,只要达到使公诉方的证据和理由引起怀疑即可,就如英国罗纳德。沃克所言:“被告人的证明只要达到可能性平衡的标准,而不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种证明标准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明”标准,即被告人只要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公诉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或者让法官相信其合理性即可,即完成证明责任。
  3.被告人不完全承担因不履行刑事责任年龄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的后果。如上文所述,公诉方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和主张,就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结论的成立,包括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当被告方对公诉方认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提出抗辩,并提出相应的证据后,如果公诉方认定被告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告方的刑事责任年龄予以认定。反之,如果被告方不能就其对公诉方认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事由提出证据,被告人只承担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并不意味着要遭受不利益的裁判。法官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仍取决于公诉方的履行证明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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