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救济 |
时间:2015-04-01 来源:管理员 |
根据《商标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45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仅为15日,而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同时,从字面上看,似乎排除了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上一篇: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