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
时间:2015-04-02 来源:管理员 |
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 常见的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该是除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之外的,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裁决民事纠纷或在行政行为中包含民事内容而形成的诉讼,具体包括两大类: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与他人之间的权属纠纷所作的裁决,诉诸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确定权属的。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与他人有关损害赔偿的裁决或处理决定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裁决或处理决定,并重新对其损害赔偿问题作出裁决。 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裁决而未同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确认民事关系的,不是附带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只有同时提出,既撤销行政行为,又同时重新确认民事关系的,才是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赔偿是国家责任的一种,它是由国家对行政侵权所负的赔偿责任,实施侵害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虽然它在赔偿方式和法院审理过程中,都与民事诉讼相似,但其与民事诉讼(民事赔偿)有本质的区别。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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