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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在受案范围规定上的区别
时间:2015-04-13  来源:管理员


  根据我国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在第二章中有关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我们可以清醒地认识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明显大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换句话来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凡是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一定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总之,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超出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这种情况,就不属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在法律、法规没有对这方面的情况给予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得受理。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十一项中的规定,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实施的涉及有关教育、劳动、休息和政治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就超出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关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3?行政复议法在受案范围方面增加了一项重要内容,这就是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非立法性抽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目前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另外,对非立法性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法未将国家行为列入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外,暗含有对国家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可能,这与行政诉讼法中的国家行为完全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有了很大的变化。
  5?行政复议法规定了某些终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法律规定的终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得受理,这也说明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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