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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刑事诉讼证明主体
时间:2015-04-14  来源:管理员

 

证明主体是指在诉讼中有权利和义务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机关与个人。由于证明行为与诉讼结果的一致性,所以证明主体与诉讼主体是 一致的。只有诉讼主体才能依法享有证明权利,承担证明义务,具体而言,刑事诉讼证明主体主要包括以下范围:1、司法机关。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 主体的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2、当事人。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和被告人。3、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依法享有与当事 人同等的诉讼权利与法律地位,具有与被代理当事人同等的证明义务。
  在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诉讼代理人是因当事人委托授权而取得代理权参加诉讼,其在诉讼中不是独立的证明主体,它的诉讼主张与证明主张 ,要受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与意志的约束。与此相区别的是,辩护人是基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基于法院的依法指定,而行使辩护权利 与履行辩护责任的。其辩护行为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 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 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 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 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 助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 查书。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 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 复制移送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 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 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二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 可以收集、调取。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第三百二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由被代理 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适用本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

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如果没有此材料,应当向人民法院说 明情况。
  第三百五十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 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四十九条 律师调查取证时,应持律师事务所信函和律师执业证,一般由二人进行。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并征得被调 查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 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征得他们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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