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时间:2015-04-15 来源:管理员 |
在附条件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取得权利的当事人,当其主张因条件成就与否而产生的权利时,应当就该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获得的权利的事实,承担证明负担。同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谓“不正当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诚实信用原则,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对这一款规定的证明负担分配,也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由主张发生该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对该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行为事实承担证明负担。在附期限的合同中,期限即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当因附期限的合同发生纠纷中,因生效期限的届至,或终止期限的届满而取得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就该期限的届至,或届满而获得权利的事实,承担证明负担。但此处所说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不同的。履行期限是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双方不需要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它只是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而不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如所附的生效期限,在生效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合同根本没有生效,当事人即不可能享有权利,承有义务。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主张该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就该所附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存在并届至,或届满的事实,承担证明。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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