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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对仲裁协议的影响
时间:2015-04-15  来源:管理员

 


  仲裁协议不论作为合同的一个主要条款写入合同,还是合同订立后又补充或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对合同实体而言,都是一个独立于合同实体而存在的程序性合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等于原合同债权、债务随之消灭,其纠纷仍依原仲裁协议解决。
  在仲裁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因合同产生的争议不终止,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能终止。这主要是指合同终止,一般不会再发生损失赔偿问题,但有些合同表面已按约定条件履行,因而合同已经终止,但此后一段时间,发现一方当事人没有正确履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害而要求赔偿发生纠纷,原订仲裁协议仍应有效。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0831]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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