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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保全的程序
时间:2015-04-17  来源:管理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诉讼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1?涉外诉讼保全的提出。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时,应当向受诉人民法院说明请求保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申请诉讼保全的原因等具体情况。
  当事人提出申请诉讼保全的时间,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至判决生效之前的阶段提出。
  2?涉外诉讼保全的申请审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理由和事实根据不充分的,以驳回申请。如果当事人坚持申请保全并愿意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准许。但是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申请。
  3?涉外诉讼保全裁定的做出。凡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取保全的,应当依法裁定。至于裁定的形式,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人民法院都应制作书面的正式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组织。
  4?涉外诉讼保全的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后,应立即交付执行。人民法院一经采取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及其他人都不得再处分和转移上述有关的被保全财产,若申请人败诉的,应赔偿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当保全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是在一审判决做出后的上诉期间内出现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紧急情的,例如,这段时期内当事人进行转移、出卖、毁损有关财产的行为,保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并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裁定撤销,否则,该措施继续有效。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二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四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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