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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时间:2015-04-22  来源:管理员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其他犯罪:
  1?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刑法第183条第1款)意,如果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3?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部分第3项)
  4?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5?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果主犯属于其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则整个共同犯罪均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0630]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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