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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时间:2015-04-23  来源:管理员

 


  司法实践中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主要把握以下两方面:
  1?从犯罪主体加以区分。这是两罪区别之关键所在。尽管两罪均为特殊主体,但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论在何种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只要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者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反之,凡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一般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都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处理。
  注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挪用公款罪。
  2?从犯罪对象加以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所挪用的对象范围有一定差异:挪用公款罪挪用的对象主要是公款,即公共财产中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是特定的公物,即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而挪用资金挪用的对象从形态上讲,只能是属于单位的货币资金或者有价证券,而不包括单位的其他财物,但从资金的性质讲,其范围不仅限于公共财产,而是包括国有、集体所有,以及私营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九十一条 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二条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三条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者叛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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