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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律师的勘验、调查、检查
时间:2015-04-23  来源:管理员

 

       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对现场进行勘验、调查,经有关人员同意还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以收集证据。但在进行勘验、检查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妨碍执法机关执行公务,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对妇女检查必须由女律师或医师进行。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应申请司法机关进行。被害人要求检查时,可由女律师陪同进行。进行勘验、检查时律师不得少于两人。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902]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0118]
  第三百二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可以收集、调取。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第三百二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三百二十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修正)[20011229]
  第三十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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