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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证资格
时间:2015-04-23  来源:管理员

 

       律师作证资格是指律师能否以证人身份作证的问题。对于律师能否以证人身份作证的问题,我国诉讼法及律师法并未予以规定,但是,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也有相关内容的规定。因此,如果律师在担任该案辩护人之前就对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等案情有所了解,就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履行作证义务,充当证人而不得再接受被害人委托或司法机关指定去担任该案的辩护律师。反之,如果律师在担任辩护人后,通过参与诉讼而了解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关犯罪的情况,则不能违背上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而去作证、充当证人。根据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在对案件的情况有所了解的情况下,也同样应当履行作证义务,不得再接受委托充当代理人。如果在代理中对委托人有关该案的违法行为有所了解后,也不能作为证人作证。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修正)[20011229]
  第二十七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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