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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审查司法鉴定结论
时间:2015-04-23  来源:管理员

 


  辩护律师审查司法鉴定结论,其实质是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从辩方角度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进行审查。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通过审查鉴定结论,确定鉴定结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并明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最终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最早始于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关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犯罪情节的鉴定结论证据;有些是始于起诉或审判阶段。鉴定结论证据有些来源于侦查机关,有些来源于起诉机关,有些来源于审判机关。对这些证据的审查,律师可采用自己审查、聘请技术顾问审查和庭审质证审查等方式。
  与侦查人员审查司法鉴定结论一样,律师也是从程序方面和实质方面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见“侦查人员审查司法鉴定结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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