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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发售
时间:2015-04-28  来源:管理员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应遵守以下法律规定:
  1?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放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不进行资格预审的,发放给愿意参加投标的单位。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核对,核对无误的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工程实践中,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但经常会出现招标人以不合理的高价发售招标文件的现象,对借发售招标文件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2?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如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至于工程设计招标文件是否也应履行备案手续,《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没有规定。
  3?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而在招标实践中,招标人泄露招标事宜的事情时有发生,通常可能产生知悉情况的潜在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招标活动的正当竞争,使招标投标活动失去公平。
  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更改。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对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除应当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当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应保管好证明澄清或修改通知已发出的有关文件(如邮件回执等);投标单位在收到澄清修改通知后,应书面予以确认,该确认书双方均应妥善保管。
  5?投标截止时间。在实践中利用投标截止时间规避招标也是实践中招标人常用的手段之一,即将发售招标文件期限故意明显缩短,使大部分潜在投标人来不及购买招标文件而无法参与招标,从而规避招标的做法。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0830]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1018]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0601]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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