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
时间:2015-04-30 来源:管理员 |
(1)与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 (2)与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3)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相冲突。
此外,根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还不得与他人或者本人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0622] |
上一篇: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的解决 下一篇: 知识产权--一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