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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时间:2015-04-30  来源:管理员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有:

(1)与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

(2)与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3)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相冲突。

此外,根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还不得与他人或者本人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相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20000825]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0622]
  第十六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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