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一般规定
国锦资源
一般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时间:2015-04-30  来源:管理员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实用新型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能授予专利。在创造性问题上,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不同的。从总体上讲,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尽管专利法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具备三性,但是,由于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初步审查制,即主要对是否符合文件格式和具有明显不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如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资格、未依法委托代理机构)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三性问题,在授予专利权前根本不举行审查,结果导致许多实用新型专利客观上根本不符合三性要求。因此,为了克服这种制度带来的弊端,我国专利法在第二次修改的时候规定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20000825]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的解决
下一篇: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88-1709,010-58695830

主任咨询:13901217405 传真:010-58697678

版权所有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