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一般规定
国锦资源
一般规定
国际专利申请
时间:2015-04-30  来源:管理员

 


  国际专利申请是指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申请。
  对同一发明创造,如果申请人希望在各国获得专利,必须逐一在各国申请。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外国人想在本国申请专利,需要委托本国的代理机构,提交本国语言的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用。这对申请人而言极为不便。为了解决此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0年订立了《专利合作条约》。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的申请人可以在作为受理局的各国专利局提交其接受语言(一般是本国语言)的申请文件,缴纳一份费用,就可以获得国际申请日。从国际申请日起,国际申请等同于申请人在该申请中指定的所有成员国的国家申请。也就是说,国际申请在各指定国(包括地区专利组织)均被视为向本国提出的申请,国际申请日被视为在各指定国(包括地区专利组织)的申请日。
  在国际申请受理后,受理局将该申请送交该国委托的国际检索机构进行检索,并将检索报告提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根据检索报告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相应程序。此外,部分国家的申请人还可以要求相关国际初步审查机构对其申请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主题,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性条件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报告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根据该审查报告决定是否向有关选定国继续进行国家阶段的程序。无论是否经过国际初步审查,如果申请人希望在提交国际申请时指定的国家继续进行申请的,必须从国际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这些国家办理提交译文、缴纳费用等手续。否则,该申请将最终不被视为有效申请。因此,《专利合作条约》是各国在申请程序上协作的一个国际条约。尽管根据该条约能够产生国际申请,但绝对不可能根据该条约获得“国际专利”。因此,目前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国际专利”。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前身中国专利局也成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以,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单位和个人以及周边一些国家的国民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向原中国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当然,申请人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以及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从国际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指定或者选定的国家办理进入手续。否则,就不可能在这些国家获得专利。
  国际申请要最终在各国获得专利权,必须在国际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指定国或者选定国的国家阶段。对于向我国提交的国际申请,我们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进行受理、国际检索、国际初步审查等程序。此外,对于向其他国家提交的指定或者选定我国的国际申请,这些申请人必须从国际申请日起30个月内向我国办理进入我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具体程序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章中。
  实际上,国际申请的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都较为复杂,给申请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麻烦。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进行简化程序的努力。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20000825]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修订)[20021228]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受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或者国际申请中对中国的指定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提交译文的改正页,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
  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后,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在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导致国际申请某些部分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审查基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际申请中未经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视为撤回。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提交文件和缴纳费用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文件之日为提交日、收到费用之日为缴纳日。
  提交的文件邮递延误的,申请人自发现延误之日起1个月内证明该文件已经在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前5日交付邮寄的,该文件视为在期限届满之日收到。但是,申请人提供证明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6个月。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文件,可以使用传真方式。申请人使用传真方式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传真件之日为提交日。申请人应当自发送传真之日起14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传真件的原件。期满未提交原件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上一篇: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的解决
下一篇: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88-1709,010-58695830

主任咨询:13901217405 传真:010-58697678

版权所有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