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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时间:2015-04-30  来源:管理员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当注册商标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时,就可能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产生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的产生主要原因在于,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的法律调整,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由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商标注册和审查时,商标局不检索和查询各级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时,也不检索和查询商标局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这就在客观上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提供了可能性,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既有“真冲突”(即字号与注册商标偶然相同或者近似),也有“假冲突”(即其中一方恶意仿冒)。无论是真冲突,还是假冲突,根据两种权利获得时间的先后,又可以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分为两种情况:(1)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2)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
  
【相关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0722]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域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20011027]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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