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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时间:2015-05-08  来源:管理员

 


  根据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以及应当从重、加重处罚的证据,都是控诉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一规定表明,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不同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有的则只能证明犯罪情节的轻重。由于我国刑事庭审没有区分“定罪程序”和“判刑程序”,而是在同一程序中同时解决罪与非罪以及罪刑轻重的问题,法庭审理过程中既要查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又要查明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事实,因此,控、辩双方既要提出有罪证据或无罪证据,又要提出能够证明被告人罪重或罪轻的证据,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只能由控方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只能由辩方提出,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主要也是由辩方提出的,控方基于“客观义务”也应当向法庭提出一些能够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因此,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划分,既符合理论上控诉、辩护职能分离的原理,也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
  划分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司法人员客观、全面地收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各种证据,正确认识不同证据的证明作用,防止片面取证或者先人为主。二是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正确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运用控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作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处理结论。如果控诉证据的证明标准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即使没有辩护证据或者辩护证据不足以推翻控方的诉讼主张,也不能认定控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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