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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时间:2015-05-08  来源:管理员

 


  1.本公司股票的收购收购是指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收回本公司已发行的股票而取得股份的行为。我国公司法与绝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一样,以限制股票购回作为一般原则,但又不绝对禁止公司收购自己的股票。
  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购回自己的股份:
  (1)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减少公司资本即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减少公司的股份总额。公司减资既可减少每股的金额,也可减少股份的数额,公司在以后种方式减少股本时,可按一定价格收回本公司的部分股份予以销毁;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在购回自己的股票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是于10日内注销已购回的股票;二是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是在国家或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公告。
  2.本公司股票的质押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一般均可自由流通并设立质押,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当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公司有权对债务人的质押物进行变卖,但若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公司作为债权人对该股票进行拍卖时极易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从而影响公司利益的实现,起不到质押作用。故我国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由于公司法颁布时担保法尚未颁布,公司法第149条所称之抵押依担保法规定为股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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