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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中外合资合营企业投资争议的解决
时间:2015-05-08  来源:管理员

 


  此处的投资争议仅指合营企业中的中外合营者间因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等时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合营企业内部的争议。
  当发生合营企业的内部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
  合营各方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端时,必须以书面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且该仲裁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在仲裁协议中,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外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则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起诉,但只能向中国法院起诉,而不能向外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对此享有专属管辖权。
  此外,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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