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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15-05-08  来源:管理员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化,1993年10月5日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了三个有关“举办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通知,从而正式确定了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外合资企业。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与引进外资,1995年1月10日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又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对在中国境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做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之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以发起方式设立的,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后,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并应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此外,已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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