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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制度
时间:2015-05-08  来源:管理员

 


  为鼓励外商投资,法律对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设立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它是指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如果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前提下,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先行收回其投资,其实质是外方向中方逐步转让股份的一个过程。
  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可以是:一是在按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二是经财政税务机关按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批后,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三是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为防止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而使中外双方承担合作企业的亏损责任不公,法律规定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同时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法人式合作企业仍按原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非法人式合作企业,中外合作者应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责任,且其约定应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使双方责任公平,并便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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