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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时间:2015-05-25  来源:管理员

 


  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理论和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常与租赁合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动产担保交易合同等类似合同发生混淆,因此,应当特别注意把握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即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这两个合同包括,①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②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两个合同在效力上相互交错:出卖人并不向买受人即出租人交付标的物,而是直接向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时,承租人得在一定前提下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等。
  (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换言之,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通过出租人购买并将标的物出租,达到融资的目的,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标的物所需资金不足的困难。
  (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否则该融资租赁合同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4)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多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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