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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服务指南(2013年版)
时间:2015-06-04  来源:管理员

 


  目录

  第一章 初始登记
  第二章 存量股份减持
  第三章 股份拆细与合并
  第四章 股份过户登记
  第五章 质押登记
  第六章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
  第七章 有限制转让期限股份申报
  第八章 持有人名册服务
  第九章 权益派发服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
  第十章 发行人、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
  第十一章 协助执法
  第十二章 查询服务
  联系方式
第一章 初始登记

  一、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登记手续。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前,上市公司可与本公司联系,咨询初始登记事宜。
  二、上市公司首次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登记业务时,应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一式四份。
  三、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初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登记申请(附件一)、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表(附件二);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三)经公开披露的可以证明非境外上市股份总数量的相关文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四)持有人基础信息电子数据光盘(数据格式见附件三);
  (五)持有人持股明细数据光盘(数据格式见附件四);
  (六)涉及国有股东持股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七)上市公司已发行实物股票的,需提供实物股票申报表(附件五)和持有人实物股票(实物股票遗失的,需提供持有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八)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附件六,首次登记时提供、指定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变更时需重新提供);
  (九)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上市公司确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附件七);
  (十一)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上述材料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本公司正式受理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记申请,打印《申报股份登记确认通知》(含持有人持股明细等内容)交上市公司盖章确认。
  五、上市公司确认无误后,本公司完成初始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同时,本公司为上市公司配发用于股东名册网络查询等服务的 USB Key 电子证书,并打印《USB Key 电子证书收到确认函》(附件八)交上市公司盖章确认。
  六、上市公司应按在本公司登记的股东人数向本公司缴纳年度服务费,收费标准:股东人数 200 名(含)以下,每年收费 10,000 元;股东人数 201-2000名,每年收费 20,000 元;股东人数 2001 名(含)以上,每年收费 30,000 元。上市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支付款项。首次办理登记手续时,上市公司应当缴纳当年的年度服务费;其他年度的年度服务费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缴纳。
  七、上市公司因增发或配股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登记申请(附件一);
  (二)持有人持股明细数据光盘(数据格式见附件四);
  (三)涉及国有股东持股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增发或配股的相关决议以及信息披露公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五)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增发或配股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六)增发股份的,还需提供本章第三条第(四)项申请材料;
  (七)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上市公司确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附件七);
  (十)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对上市公司未确认具体持有人的非境外上市股份,上市公司确认具体持有人后,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补登记手续,并提供股份补登记申请(附件九),以及第三条第(四)、(五)、(六)、(七)、(九)、(十)、(十一)项申请材料。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补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按初始登记的相关程序办理股份补登记手续。
  九、上市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其申报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持有明细涉及质押、司法冻结、有限制转让期限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简称高管持股)的,需提供质押登记、协助执法、限制转让或高管持股等相关申请材料,并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章 存量股份减持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涉及存量非境外上市股份减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出手续。
  二、上市公司申请办理拟减持股份的转出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转出申请(附件一);
  (二)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出明细清单(附件二)(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减持事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四)有关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情况的公告文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五)持有人对上市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三)及加盖持有人公章的持有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出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持有人名下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转出手续,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转出证明文件。
  四、拟减持的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已办理质押登记或处于限制转让状态的,应在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和限制转让的解除手续后,方可办理股份转出手续。
  五、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涉及的存量股份减持,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股份转出手续。

第三章 股份拆细与合并

  一、上市公司因降低股份面值而将非境外上市股份拆细或因提高股份面值而将非境外上市股份合并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拆细或合并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拆细的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拆细申请(附件一);
  (二)股份拆细明细清单(附件二);
  (三)关于股份拆细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实施股份拆细的信息披露公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合并的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合并申请(附件三);
  (二)股份合并明细清单(附件四);
  (三)关于股份合并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实施股份合并的信息披露公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公司对上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股份拆细或合并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拆细或合并后的非境外上市持有人名册、股本结构表和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表。
  五、拟拆细或合并的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已办理质押登记或处于限制转让状态的,应在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和限制转让的解除手续后,方可办理股份拆细或合并的变更登记手续。
  股份拆细或合并后,当事人需要继续进行司法冻结、质押登记或限制转让的,应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股份过户登记

  一、股份转让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协议转让或行政划拨的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附件一);
  (二)经公证的股份转让协议正本(应对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商务部门等有权部门批准文件的,无须公证);
  (三)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授权范围、授权单位公章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但仅提供投资者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境内自然人还需提供经公证的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境外自然人还需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下同);
  上述所列文件以外文提供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四)受让方无持有人编码的,还应提供持有人基础信息申报表(附件二);
  (五)拟转让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需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已知悉并无异议的相关文件;
  2、涉及国有单位转让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全部转让款支付凭证;
  3、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需提供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全部转让款支付凭证;
  4、银行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5、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6、保险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7、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前款所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二、当事人因继承、遗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或者法人因合并、分立以及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当事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附件一);
  (二)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因继承、遗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引起股份转让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明确股份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经公证的继承、遗赠、财产分割文件;法人因合并、分立以及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引起股份转让的,有清算组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无清算组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明确股份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经公证的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公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原法人的持有人编码、原法人的注销情况,受让人与原法人的关系、债权债务及资产的承继关系、股份变更原因、股份的归属等);
  (三)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
  (四)受让方无持有人编码的,还应提供持有人基础信息申报表(附件二);
  (五)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有关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前款所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三、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到境外上市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处于暂停过户期限的,如需本公司协助暂停股份过户登记,可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暂停过户登记申请(附件三);
  (二)经公开披露的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文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在上市公司申报的暂停过户期限内,暂停受理该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
  四、股份过户应按以下标准缴纳过户费:按过户股数计收,每股0.00025元,起收点为1元(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上限为10万元;按上述标准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

第五章 质押登记

  一、本公司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质押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股份质押登记申请(附件一);
  (二)质押合同原件;
  (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但仅提供投资者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境内自然人还需提供经公证的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境外自然人还需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下同);
  上述所列文件以外文提供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四)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质权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登记,除需提交第二条第(三)项中质权人、经办人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解除股份质押登记申请(附件二);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需提供质押双方共同签章的股份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附件三);
  (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三)质权人姓名(全称)、身份证件号码若发生变更,还需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公司对股份质押登记或解除申请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向质权人出具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或解除股份质押登记通知。
  五、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应向本公司缴纳质押登记费,收费标准:600元/笔。

第六章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

  一、上市公司首次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向本公司申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情况。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该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时,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情况。
  二、上市公司申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表(附件一);
  (二)任职董事、监事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任职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持有该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且已满半年,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离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上市公司申报离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离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申报表(附件二);
  (二)离任董事、监事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离任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对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情况进行记录,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清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所持该公司股份时,应当自觉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有限制转让期限股份申报

  一、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对持有人持有该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设定限制转让期限的,应向本公司申报有限制转让期限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明细情况。
  二、上市公司申报有限制转让期限股份明细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限制转让期限股份申报表(附件一);
  (二)关于股份限制转让依据的说明材料(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市公司如对有限制转让期限股份产生的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设定限制转让期限,应另行申报。
  三、股份限制转让期限届满,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解除股份限制转让明细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解除股份限制转让申报表(附件二);
  (二)关于解除股份限制转让依据的说明材料(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对股份限制转让或解除股份限制转让明细情况进行记录,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限制转让或解除股份限制转让明细清单

第八章 持有人名册服务

  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网络查询、邮寄、现场办理等方式获取股份持有人名册。
  二、本公司于每月初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提供截止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名册。
  三、上市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股份持有人名册:
  (一)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配股、送股、股份回购等涉及股本数量变动;
  (二)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三)派发现金红利;
  (四)因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发布公告;
  (五)经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领持有人名册,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持有人名册申领表(附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公司指定的领取方式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册。

第九章 权益派发服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

  一、上市公司应当委托本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申请(附件);
  (二)关于权益派发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实施权益分派公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上述材料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本公司正式受理上市公司的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申请,打印《申报权益分派确认通知》交上市公司盖章确认。
  三、上市公司确认无误后,本公司完成本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后的非境外上市持有人名册和股本结构表。

第十章 发行人、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

  一、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变更申请(附件一);
  (二)变更境外上市证券股本数量的,需提供经公开披露的可以证明股本数量变更的有关文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因增发、配股等原因导致境外上市证券股本数量变更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增发或配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变更发行人全称、营业执照号码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本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并向上市公司出具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表。
  三、持有人的姓名(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股份持有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申请(附件二);
  (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但仅提供投资者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境内自然人还需提供经公证的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境外自然人还需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上述所列文件以外文提供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三)变更持有人的姓名(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信息变更证明及复印件;持有人为境外法人和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有关信息变更证明及复印件;涉及境内自然人本人身份变更为境外自然人的,如无法出具前述证明文件,应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该持有人身份及相应信息变更的证明文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公司对持有人基础信息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章 协助执法

  一、协助对象
  本公司协助执法的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权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
  二、协助查询
  (一)查询内容包括:持有人基础信息、持股余额、持股变动记录、股份冻结情况或其他相关事项。
  (二)执法机关办理查询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协助查询通知书、介绍信等法律文书,并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送达单位、执法机关名称、被查询人全称(姓名)、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号码(身份证号码)、持有人编码、查询事项等内容;
  2、经办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提供复印件和联系人电话。
  三、协助冻结、解冻
  (一)本公司依法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冻结(包括续行冻结、轮候冻结)、解冻(包括解除轮候冻结)业务。执法机关办理股份冻结可按照本指南中协助查询的业务规定,先办理查询,核实持有人基础信息、持股数量及可冻结股数等情况。
  (二)执法机关办理冻结(包括续行冻结、轮候冻结)、解冻(包括解除轮候冻结)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协助冻结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经办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提供复印件和联系人电话。
  (三)办理冻结(包括续行冻结、轮候冻结)业务的,执法机关应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列明送达单位、执法机关名称、案件号、被冻结人全称(姓名)、持有人编码、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冻结数量、冻结期限、范围(是否及于孳息)等内容。
  对已被冻结的股份,其他执法机关或同一机关因不同案件可以进行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生效。
  执法机关办理已质押股份冻结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质押情况。
  (四)办理解冻(包括解除轮候冻结)业务的,执法机关应在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中列明送达单位、执法机关名称、案件号、被冻结人全称(姓名)、持有人编码、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解除冻结数量等内容。
  四、扣划
  (一)办理扣划业务的,执法机关可按照本指南中协助查询的业务规定,先办理查询,核实持有人基础信息、持股数量及股份冻结等情况。
  (二)执法机关办理扣划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并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或仲裁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2、经办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提供复印件和联系人电话。
  (三)办理扣划业务的,执法机关应在协助扣划通知书中列明送达单位、执法机关名称、案件号、被扣划人全称(姓名)、持有人编码、证券名称、证券代码、扣划单价、扣划数量和受让方全称(姓名)、持有人编码等内容。
  执法机关办理已被本机关冻结股份扣划的,应当办理解除冻结登记手续。
  执法机关办理已质押股份扣划的,应当先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再办理扣划。
  受让方无持有人编码的,执法机关应提前通知受让方按本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定申请开立持有人编码,其中,受让方为国有单位的,还应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文件。
  (四)司法扣划按以下标准收取过户费:按过户股数计收,每股0.00025元,起收点为1元(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上限为10万元;按上述标准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司法解释对办理司法扣划有特殊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五、送达回执:协助执法业务执行完毕后,本公司向执法机关提供回执。
第十二章 查询服务

  一、上市公司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以及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该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情况;股份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查询其本人的持有人基础信息、股份持有及变更登记信息。
  二、上市公司查询发行人及证券基础信息、或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该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情况,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上市公司查询申请(附件一);
  (二)查询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该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情况的,还需提供关联人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附件二);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股份持有人申请查询其本人的持有人基础信息、股份持有及变更登记信息,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持有人查询申请(附件三);
  (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
  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但仅提供投资者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境内自然人还需提供经公证的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境外自然人还需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上述所列文件以外文提供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股份持有人亡故,其亲属申请查询该持有人的持有人基础信息、股份持有及变更登记等信息,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持有人查询申请(附件三);
  (二)死亡证明书;
  (三)股份持有人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申请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法人因合并、分立及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清算组、债权债务承继人或其原股东申请查询该持有人的持有人基础信息、股份持有及变更登记等信息,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持有人查询申请(附件三);
  (二)清算组查询的,需提供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债务承继人或其原股东申请查询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债权债务及资产归属证明文件或股东出资证明文件,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明确证券归属的文书等、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还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但仅提供投资者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境内自然人还需提供经公证的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境外自然人还需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三)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
  (四)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上市公司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的,在办理境内人民币普通股初始登记前,应向本公司查询并申领非境外上市股份明细资料,包括股本结构、持有人持股明细和持有状态清单、以及股份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明细情况(如有),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登记明细数据查询申请(附件四);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人民币普通股发行的核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本公司对查询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请提供查询结果。
  八、股份持有人申请查询,应按以下标准缴纳查询费:1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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