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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条文
时间:2015-01-30  来源:管理员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隋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担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应当于以追擞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还,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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