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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般规定
时间:2015-01-30  来源:管理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7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上述规定,在第176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根据1997年《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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