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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一般规定
时间:2015-01-31  来源:管理员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挪用资金罪。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同时还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该决定规定的侵占罪定罪处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也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该决定的相关规定。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根据1997年《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罪名。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本单位的公物不构成本罪。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0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也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所享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资金的职权。主管,是指对本单位资金享有调拨、配置、使用的权力,如单位经理对单位资金的调拨、使用。管理,是指对本单位资金的保管与管理。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在一定时间内控制本单位的资L金,包括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合法持有本单位资金。(2)行为人有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挪用,是指行为人违反财经制度,动用其经手、管理、使用、调配的单位资金。从客观上看,往往表现为秘密进行挪用。(3)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具体表现为:①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②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③进行非法活动的。这里的“非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等,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挪用资金罪的前两项均有数额较大的要求,后一项则无此要求。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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