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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国锦观点:股东认购出资后,有义务、足额地实缴出资,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股东完成出资后,增资、减资都要经过股东会决议,违反程序的任何决议都会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15-02-05  来源:管理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26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99号银聚祥邸55a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  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402室。

  法定代表人黄荣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深圳昌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路328工业区工业厂房22楼左则。

  法定代表人林春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厦门惠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14号二号楼三层0327

  法定代表人张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皆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磺岗镇大康村326工业区皆荣家具广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招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华华澄公司)、闰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闰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昌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富源公司)、深圳市皆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皆荣公司)、厦门惠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迪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3)闰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征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景丽、张小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晋理担任记录,本案玩已审理终结。

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以华澄公司、闽能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取方之间的订的《合作协议书》;二、判令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返还厦门昌富源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23.494%的股权.并将该股权变更登记至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或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指定的公司名下;三、判令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约定的月息1%标准.自2012117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止(17个月),共l3413902元(以华澄公司应付未付款78900600元为基数);四、判令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向量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违约金29381120元(按照股权转让总额20%计算.计至2012531日止);五、判令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约定的l02234元日计算.暂计自

201261起至起诉之日止392日.共59153399元。六、判令华澄公司、闽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期间.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三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变更为至实际返还股权之日    本案审期间.华澄公司以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  、判令解除本案《合作协议书》.由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负连带责任.偿还华澄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7600万元。二、判令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负连带责任.赔偿华澄公司已付转让款7600万元自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收到该款至返还给华澄公司期间的利电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 3731日止为7552128.99元)。三、判令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负连带责任并按华澄公司已付转让款7600万元的20%承担违约鱼和赔偿因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给华澄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计l020万元。 原审法院一审查明2011103l日.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甲方)与华澄公司(乙方)就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约定甲方按总价36800万元转让目标公司100%o股权给乙方;乙方完成核对资料工作后5工作日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6800万元;双方计划在一个月内完成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如果甲方在本协议解除之前将股权转让他人.直当取倍返还定金等。《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还对取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闽能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龙董事长代表华澄公司签署了该协议.后该协议解除 2011l1月21.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甲方)与华澄公司(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作方式乙方通过收贿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与甲方进行合作。公司100%o股权作所为3 68亿元,乙方有限逐步收贿目标公司至90%股权或100%股权。乙方首期拟收贿目标公司39.92%的股权.取方再进步协商后续收贿事宜。二、股权变更及付款时间  目标公司30 92&股权作价

款为146005600元。签订协议时乙方支付35OO万元给甲方.2011128日前乙方应再支付3300万元给甲方.双方开始办理皆荣公司39.92%股权转让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公司名下手续.在乙方支付6800万元起7日内将变更登记手续的全套资料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并取得工商局确认收件的相关关凭证。201220日前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余款79900660元.未付清余款前乙方应按月1%的标准计算未付款的利息(计息时间从工商局出件确认股权变更完成之日起计算);付款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2o531日.此利息应在2012531日前随同本鱼并支付。《合作协议书’还对取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二)乙方的违约责任约定若乙方未能在201253l日前付清39.92%股权转让款.甲方有权应立即解释除本协议.要求乙方及其指定公司返还股权并要求乙方按照本次股权转让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同日.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与华澄公司又签订了《关于<;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华澄公司指定闽能公司受让皆荣公司的39092%o股权。

合同签订后.华澄公司分两期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了先期的6800万元股权转让款.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向工商局提交了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材料。2012117日,皆荣公司39.92%o股权变更登记至闽能公司名下.闽能公司开始行使目标公司股权。

华澄公司分别于2012724日、2012929日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付款700万元、100万元.合计800万元。

20107l2日,厦门市规划局颁发的证号为地字第300206201003ll4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厦门港务地产有限公司.用地性质酒店。

2012316.闽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252.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就股东借款问题向厦门市工商局作了《情况说明》。

201287.目标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闽能公司将39.92%的股权转让余款付清后.目标公司同意将其土地为闽能公司贷款提供抵押。   

201293的《减资备忘录》的主要内容为目标公司的新股东昌富源公司、惠迪公司及闽能公司就减资事达成协议。目标公司注册资本5006.03万元,已到资25548.98万元,未到资部分不用到资.本次减资是将未到资部分减掉;减资后.惠迪公司持有58.824%股权.闽能公司持有23.484%股权,昌富源公司持有17.692%股权。在减资的同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比例作相应调整.昌富源公司将16.436%股权转让给闽能公司,1.256%股权转让给惠迪公司.调整后.惠迪公司持有59.824%股权,闽能公司持有39.92%股权。上述减资及股权转让等没蔫改变20111121日《合作协议书》的任何约定,对该协议的履行不构成任何影响。昌富源公司、惠迪公司及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在该《减资备忘录》上盖章。

 2012年9月13.目标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数额50096.03万元为25548.98万元,变更后工商登记闽能公司由持有目标公司的39.92%股权变更为23.484%。《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余款78905600元付款期限届满后.华澄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余款78900600

20121017.华澄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发函.提出解除本案股权转让合同.取方互相返还或变更协议书条款.或以股权转让款折抵的新方案.该方案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未同意。

20111227,目标公司昌富源酒店召开股东会.新股东闽能公司派员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参加目标公司经营管理。

原审诉讼中.取方同意解除本案《合作协议书》。

原审法院一审另查明20101119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厦国土房证第地00010723号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载明:权利人“厦门昌富源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201337,华澄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将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16.436%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2013618日.华澄公司以决定其地方式处理该案所涉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原审法院作出(2013)闽民初字第14号是事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哪一方当事人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1、关于减资的为题2、关于是否抽逃注册资金的问题;3、关于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问题;4、关于延期动工的问题;5、关于土地抵押贷款事宜。(二)取方是否需对对方负赔偿责任。对此.原审法院予以查清分析并作出认定。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哪一方当事人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双方均诉请解除合同,但对解除合同的过错方是谁,即谁违约.谁先违约存在争议

(一)华澄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认为,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己按约将39.92%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闽能公司名下,已经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华澄公司的根本义务就是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其未按合同约定在2012531日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余款,仅支付部分款项,敌华澄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华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华澄公司、闽能公司认为,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应当变更过白给闽能公司的股权是39.92%,但实际上转给闽能公司的股权只有23.484%,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违约在先,华澄公司有理由拒绝履行支付余款的后履行义务,《减资备忘录》是目标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形成的文件,不是华澄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华澄公司中止支付转让余款不构成违约。

原审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二款股权变更付款时间约定.目标公司30.92%股权作价款为146905600;协议签订后华澄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6800万元,取方开始办理皆荣公司39.92%的股权转让至华澄公司或其指定的公司名下手续;在华澄公司支付6800万元起7日内将变更登记手续的全套资料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并取得工商局确认收件的相关凭证;2012229日前华澄公司应支付给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余款78905600元.付款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2531日。根据上述约定.在华澄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了6800万元转让款,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将皆荣公司名下30 02%,的股权按约转至华澄公司指定的闽能公司名下后.华澄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余款78900600元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华澄公司最迟应于2012531日前支付余款。但华澄公司未依约支付.且经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发函催告后仍未支付股权转让余款.故华澄公司构成违约。因本案股权转让至闽能公司名下系因华澄公司指定,故闽能公司作为股东在目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可以代表华澄公司.故华澄公司有关《减资备忘录》是目标公司内部股东文件.不是华澄公司的意思表示.华澄公司中止支付转让余款不构成违约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合作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若华澄公司未能在2012jE 31日前付清30 92'o股权转让款,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故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华澄公司的违约所致。

(二)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华澄公司认为.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导致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要有: 1、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通过减资方式将闽能公司的股权从39.92%,降为23.48%2、目标公司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作协议书》中所涉证号为地字第300206201003ll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至今还在厦门港务地产有限公司名下。3、目标公司酒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面临被政府无偿收叵。4、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目标公司中的货币出资是虚假出资或已被股东以借款名义抽逃。5、因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抽逃资本等行为.使华澄公司不能以目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融资。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认为,华澄公司有关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故意隐瞒、遗漏目标公司存在重大问题,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不存在,1、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作协议书》约定的股权变更义务,减资系目标公司新股东之间的行为,2、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将该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合同附件经过华澄公司的审查,华澄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3、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已经将土地使用权相关事实同华澄公司详细披露,并承诺所产生的相关责任日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承担(《合作协议书》第69条)。4、《合作协议书》附件债权债务霜单详细载明了目标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余额等债权债务状况,华澄公司自始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服东借款情形了解。5201287日的《股东会决议》印证了只有在付霜全部39.92%股权转让余款后才能用土地证进行抵押贷款,华澄公司至今仍未能付清股权转让余款,不具备抵押贷款的条件。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取方对已支付款项的数额、时间及未支付余款均无异议.取方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是否隐瞒、遗柄目标公司存在的问题.导致华澄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是否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合同解除是否因其违约所致.华澄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付股权转让余款。1、关于减资的问题。本案各方认可的201293日《减资备忘录》载明目标公司昌富源酒店的新股东昌富源公司、惠迪公司及闽能公司就减资事达成协议。目标公司注册资本50096.03万,已到资20048 98万元(该资本隋形已在《合作协议书》中载明),未到资部分不用到资.本次减资是将未到资部分减掉.减资后.惠迪公司持有58.824%股权.闽能公司持有23.494%股权.昌富源公司持有17.692%股权。在减资的同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比例作相应调整.昌富源公司将16.436%股权转让给闽能公司.将1.256%股权转让给惠迪公司.调整后.惠迪公司持有58.824%股权.闽能公司持有39.92%股权。上述减资及股权转让等没有改变20111121日的《合作协议书》的任何约定.对该协议的履行不构成任何影响。昌富源公司、惠迪公司及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均在该《减资备忘录》上盖章确认.华澄公司质证对《减资备忘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股权变更后.目标公司新股东变更了工商登记.2013年的工商查询信息体现为闽能公司出资比例为23.484%。可见.减资是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履行完毕《合作协议书》约定的股权变更义务7个多月后(2012117-2012年9月3)目标公司新股东的行为.并非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的违约行为。2、关于是否抽逃注册资金的问题。《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第(五)项约定,协议签订时,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已将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及债权债务隋沅如实通报给华澄公司.具体见附件债权债务清单,该债权债务霜单详细载明了目标公司拘“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余额等债权债务状况,可见华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目标公司拘财务状况和服东借款情况是了解的,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并不存在隐瞒、遗漏目标公司存在该类问题的情形,且公司对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债务,故不能因此认定股东同公司借款就是抽逃出资,3、关于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问题,《合作协议书》第条约定目标公司拥有酒店用地(厦国土房证第地00010723号)一幅,第六条第(四)项约定目标公司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第350206201003114号,土地证号:厦国土房证第地00010723号),厦国土房证第地00010723号土地房屋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厦门昌富源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从华澄公司提交的证据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看出,证号为地字第350206201003114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地单位为厦门港务地产有限公司,可见华澄公司对目标公司拥有的酒店用地情形在订立和同事已经明知,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不存在隐瞒的情形,4、关于廷期动工的问题,《合作协议书》第69条“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酒店项目在20151231日前竣工验收,若因土地闲置造成对政府、相关出让合同违约而发生的违约金等切费用均日甲方承担’,因相关责任已经约定日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承担,且华澄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存在该项违约,故该项主张不予采纳,5、关于土地抵押贷款事宜,《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第十款约定“乙方为进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需要以酒店用地抵押同银行融资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甲方应同意并予以配合,具体细节双方协商后再行确定”,可见,融资贷款的目的是为继续收购39.92%股权之外的股权,201287日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一步印证华澄公司只有在付霜全部39.92%股权转让余款后才能用土地证进行抵押贷款,华澄公司至今仍未能付霜股权转让余款,不具备抵押贷款的条件,故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并未违约,综上,华澄公司关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违约的反诉理日不能成立,故其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二、关于双方是否需要对对方负赔偿责任等的问题,本焦点的主要问题是:《合作协议书》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华澄公司应同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赔偿的数额以及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应否同华澄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等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认为,其不需要同华澄公司承担任何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华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华澄公司反诉要求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失的主张均不能成立,目标公司的酒店项目至今无法启动的损失应当日华澄公司承担,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2531日,华澄公司要承担20%违约金,由于华澄公司违约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青况下,有权要求法院增加违约责任的金额。

华澄公司、闽能公司认为,日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标不能实现,华澄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利息、违约金、赔偿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合作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的约定,若华澄公司未能在2012531日前付清39.92%股权转让款,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要求华澄公司及其指定公司返还股权并要求华澄公司按照本次股权转让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本案华澄公司未能在2012531日前付清39.92%的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故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2012531日后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青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愿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华澄公司应将股权返还给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并将股权变更登记至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名下,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亦应将己收取的7600万股权转让款返还给华澄公司,虽双方均诉请解除本案《合作协议书》,但由于《合作协议书》的解除系因华澄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因此按照合同的约定,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解除协议后,有权要求华澄公司返还股权并要求华澄公司按照本次股权转让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本案股权转让款总额为146905600元,故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主张华澄公司应同其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额20%的违约金29381120元的诉请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亘华澄公司抗辩称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抗辩不予采纳。

    《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二款约定.2012229日前华澄公司应支付给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余款78905600元.未付清余款前华澄公司应按月1%的标准计算未付款的利息(计息时间从工商局出件确认股权变更完成之日起计算);付款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2531日.此利息在2012531日前随同本金并支付。由于华澄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余款.且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将皆荣公司30 92'o股权变更登记至闽能公司名下的时间是2012iEl7日.故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诉请华澄公司从2012117日起支付股权转让余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因华澄公司在支付6800万元后.又于20127E24日、2012929日先后付款700万元、100万元共计800万元.故该800万元应计入已付款中。

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认为违约鱼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要求法院增加违约责任的余额,要求华澄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按照152234/日计算,共58153388元的诉请,虽由于华澄公司的约.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客观上在经营方面可能受到影响而产生损失.但由于其单方面委托评估的损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其提交的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有超过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故该项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合作协议书》系因华澄公司的违约而解除,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不存在违约,因此华澄公司要求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承担利包、违约金、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反诉请求第二、三项)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与华澄公司于201111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华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股权转让余款,违约在先,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有关华澄公司违约在先的主张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拘,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回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解除协议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有权要求华澄公司返还股权并要求华澄公司赔偿损失,故其要求华澄公司返还股权并要求按本次股权转让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有理,予以支持,其要求华澄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余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有理,予以支持,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要求华澄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按照152234/日计算,共58153388元的诉请,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不足以赔偿其损失,故不予支持,因《合作协议书》解除,故华澄公司要求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7600万元的诉请有理,予以支持,但由于华澄公司违的,故其要求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是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与华澄公司于201111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返还目标公司23.484%的股权.并将该股权变更登记至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或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指定的公司名下.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应予以配合;(三)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应于上述第二项股权变更登记至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或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指定的公司名下之日向华澄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7600万元;(四)华澄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违约金29381120元;(五)华澄公司向量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78900600元为本金.自2012117日起计至2012723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以71905600元为本金.自2012724日起计至2012928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以70905600元为本金.自2012929日起计至实际返还股权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j;上述第三项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应返还华澄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在扣除第四项、第五项华澄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后.多余部分返还给华澄公司。(六)驳叵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的其地诉讼请求;(七)驳叵华澄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是共和国是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68343元.由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厦门惠迪投资蔫限公共同负担310020元.由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共同负担6403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5561元.减半收取为267791元.由华澄公司承担61696元.由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共同负担206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源,由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共同负担。

华澄公司、闽能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华澄公司、闽能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股份转让协议(即《合作协议书》与《关于<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的合同性质和目的即通过华澄公司对目标公司股权的逐步收购(即从39.92%90%100%股权的逐步收购),从而达到由华澄公司独立(或为主)能够正常开发、建设及运营目标公司名下厦门国际邮轮城酒店项目。然而.由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从协议签订之始和之后发生的系列明显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股份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但原审法院不仅无视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系列根本违约行为的存在.错误地认定华澄公司违约.形成了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系列严重错误的一审判决。二、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与毕澄公司签订相关股份转让协议时明文表示目标公司“已取得地字第300206201003ll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保证转让给华澄公司的“股权没有权属瑕疵.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但客观事实是.目标公司根本未取得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证至今登记在案外人厦门港务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且早已过期失效。由此可见,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始.就严重隐瞒和欺骗华澄公司其根本未取得该证并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时就早已过期失效的事实。同时.该证因过期失效而无法补办.将直接导致该国有土地适用权因不能按期开发建设而被收叵。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协议基本约定,也从根本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应为此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三、由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与华澄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时.就早已将其所持目标公司所有股份项下的所有注册资本抽逃干净,不仅使目标公司及项下酒店项目因身陷刊事责任而处于无法进行正常开发、建设和运营的极危险状态之中,而且,也必然会使目标公司及项下资金需求密集型酒店项目因得不到必需和必要的资金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势必造成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四、由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目标公司成立过程中并未有足额和真实的资金注入.目标公司成立时绝大部分注册资金(甚至全部注册资金,都是他人资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仅是名义股东项下股份.在向华澄公司转让相关股份时对实际出资人进行隐瞒.并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始和之时不仅故意隐瞒其根本不具各处分目标公司名下相关股份的资格与条件的重要事实.使其在《合作协议书》中“保证没有第三人对该股权主张权利”及“甲方(即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保证其转让给乙方(华澄公司)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的所谓“承诺”.成为隐瞒和欺骗.此为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又根本违约行为。五、《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第(十)项明文规定  “在甲方(即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收到乙方(即华澄公司)支付的陆仟捌佰万元(¥68000000.00)后.乙方为进步收贿目标公司股权需要用酒店用地抵押向银行融资的…….甲方应同意并于以配合”。然而.在华澄公司已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了6800万元甚至7600万元股份转让款后.因目标公司根本孰夫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而使银行融资根本无法进行.直接导致华澄公司无法通过目标公司项目用地抵押融资来进步向量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可见.在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根本违约、违约在先的事实上.称华澄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并承担所谓违约责任的说法.系只看表面不着实质之说.更是是非不分、责任不清之言.本案错误的一审判决理应予以撤销和纠正。六、由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根本违约且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违约责任.因此,一审判决部分支持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的本诉请求是错误的.理应予以全面撤销。另外.一审判决在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面也存在严重错误。综上.华澄公司、闽能公司上诉请求  、依法判定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根本违约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迳行撤销本案一审判头;二、全面支持华澄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提起的是事反诉状中所有反诉请求;三、驳叵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本案宙期间提起的解除《合作协议书》之外的所有诉讼请求;四、判令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连带承担本案、二审期间所发生的本诉及反诉项下的所有诉讼费用。

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答辩称  、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交华澄公司审核并作为合同附件提供,华澄公司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是完全清楚的。签约时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就将规划许可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等项目资料提交华澄公司审核.并且将该许可证作为合同附件并提交华澄公司。目标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系通过转让取得.目标公司可以在重新开发时向规划部门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恢复该许可证的法律效力。二、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没有抽逃出资行为.目标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出借的款项属于公司应收债权。签约时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已将目标公司财务状沅及债权债务清单如实披露给华澄公司.并作为合同附件提交华澄公司。目标公司除了应收账款以外,名下还有所值5亿多人是币的土地使用权.并非“空壳公司”。华澄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有抽选出资行为.在目标公司酒店项目未启动并有大额闲置资金的背景下.股东借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不能理解为抽选出资行为。20149月.厦门市公安局已经就华澄公司举报的抽选出资涉嫌犯罪事宜作出书面结论.认定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没有抽选出资行为。三、在华澄公司付清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39.92%股权转让款前.利用目标公司名下土地进行融资贷款的条件是不成就的.只有在华澄公司收贿目标公司39.92%之外的股权才有权要求酒店用地进行融资贷款.同时系利用土地使用权而非利用酒店项目进行融资贷款.无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对目标公司股权具有完全处分权.华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转让的股权有权属瑕疵。工商局的股权登记挡案可以充分证明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所有.华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目标公司还有“隐名股东”以及所谓的“实际出资人”,其提交的案外人汪子琪、陈清松等人签订的《合作条款》以及补充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且华澄公司未能提供上述协议的原件,该协议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五、一审判决对于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严格按黑合同的约定,也是正确无误的,一审判决引用《合作协议书》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华澄公司承担违约金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既尊重了当事人合同约定内容,也准确地适用了法律,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答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华澄公司、闽能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项约定:“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己将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及债权债务青况如实通报给乙方,具体内容见《债权债务清单》(含己发生和应付未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霜单中所列的债务)(附件1)”、第(十)项约定:“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陆仟捌佰万元(¥68.000.000.00)后,乙方为进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需要用酒店用地抵押同银行融资的,在确保资金安全且足以支付甲方股权转让款的前提下,甲方应同意并予以配合”。

《合作协议书》附件《债权债务清单》“其他应收款’一栏,列明了目标公司出借给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昌富源公司的款项,201287日,闽能公司与昌富源公司、惠迪公司签订《股东会决议》,约定:“股东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将首期收购厦门昌富源酒店投资有限公司39.92%的股权转让款余款付霜到其他股东共同委托的厦门惠迪投资有限公司指定账白后.公司同意按照股东之间的约定办妥相关手续后.将名下坐落于湖里区疏港路西侧2006g01-a4酒店用地(厦国土房证第地00010723号)的土地证为股东闽能置业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并配合办理相关银行贷款手续。”

又查明厦门市公安局于2014911日作出厦公撤案字(201400009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我局办理的厦门市昌富源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抽逃出资案,因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是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厦门市规划局于2014108日颁发地字第35020620140305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厦门昌富源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2006gOl-a4地块项目;用地位置东渡;用地性质旅馆业用地;用地面积壹万参仟玖佰零壹点柒零柒零平方米。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问题上是否构成违的;二、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土地抵押贷款的问题上是否构成违约;三、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是否存在抽逃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四、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是否蔫权处分其名下目标公司的股权.是否构成违约;五、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藏资的问题上是否构成违约;六、原审法院关于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裁判是否有误。

一、关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问题上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华澄公司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甲乙取方的权利义务”第(四)项关于目标公司“已取得”证号为地字第300206201003ll4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表述.与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时尚在案外人厦门港务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事实的确有所出入。但《合作协议书》第十一条已约定了将《债权债务清单》及《厦门昌富源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资料明细》作为该协议的附件.而其中份《厦门昌富源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资料明细》即明确包含了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华澄公司、闽能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证号为地字第300206201003ll4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地单位也是厦门港务地产有限公司。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已将证号为地字第300206201003ll4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权利人及有效期限等相关情况向华澄公司作出了适当披露,华澄公司对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登记在案外人厦门港务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及其期限的相关事实应该是清楚的。在《合作协议书》已明确将《债权债务清单》及《厦门昌富源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资料明细》列为合同附件的情况下,华澄公司主张其未收到相关资料.与事实及常理不符。因此.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关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因欺瞒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权属情况、有效期限等重要事项而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土地抵押贷款的问题上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从《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项约定的内容可知,在签订《合作协议书》时,当事人双方约定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为华澄公司融资贷款提供土地抵押的前提条件是收到华澄公司68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但201287日《股东会决议》约定的抵押贷款条件的相关内容又表明,双方通过签订《股东会决议》,将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为华澄公司融资贷款提供土地抵押的前提条件变更为华澄公司付霜目标公司39.92%的股权转让余款,由于华澄公司支付76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后,至一审诉讼仍未付清股权转让余款,因此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以目标公司土地作抵押为华澄公司融资贷款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另外,《股东会决议》约定的是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并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下的,因此,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关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土地抵押贷款的问题上构成违约的上诉理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是否存在抽逃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结合《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项的约定及作为该合同附件拘. 《债权债务清单》列明了目标公司出借给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豹款项的事实,可以认定华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向股东出借款项的情况是充分了解的.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已将其向目标公司借款的事实向华澄公司作了适当的披露.华澄公司主张其未收到合同附件及相关资料.亦与常理不符。另外.厦门市公安局在2013年就目标公司涉嫌抽逃出资立案侦查后.又于20148月撤销了该案.华澄公司、闽能公司也并未提交经有权部门作出的证实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抽逃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据。故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关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因抽逃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构成违约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是否有权处分其名下目标公司的股权.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华澄公司、闽能公司提交的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师集团)的函件、《控告书》等证据均为复印件.华澄公司、闽能公司未提交经厨师集团确认的原件进行核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厨师集团对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的控告已由有权机关作出处理的确切依据。另外,即使厨师集团对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的控告属实.也不能仅据此认定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转让案涉股权的行为无效。故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关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转让案涉股权系无权处分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五、关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减资的问题上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首先.闽能公司与惠迪公司、昌富源公司于201293日签订《减资备忘录》.约定减少注册资本,未到资豹注册资本,股东不再履行出资义务,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均在该《减资备忘录》上加盖公童予以确认,并表示对公童的真实性无疑义,因此《减资备忘录》可以体现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愿,其次,《减资备忘录》约定,日于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各方同事约定在减资的同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比例作相应调整,日昌富源公司将16.436%的股权转让给闽能公司,将1.256%的股权转让给惠迪公司,以确保调整后闽能公司仍可以持有目标公司39.92%的股权,因此,从股权比例调整的最终结果来看,《减资备忘录》的签订并没有改变闽能公司在目标公司的持股份额,第三,按黑《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华澄公司最迟应在2012531日前付清股权转让全款,但华澄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而《减资备忘录》约定:“上述减资及股权转让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签署的相关文件没有改变各方于20111121日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任何约定,对该协议拘履行不构成任何影响”,即《减资备忘录》亘就减资及股权转让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履行作出了约定,但并没有就华澄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期限作出重新设置,亦没有约定华澄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以昌富源公司将目标公司的16.436%的股权过白给闽能公司为条件,综上,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关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在减资问题上构成违约,华澄公司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六、关于原审法院就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裁判是否有误的问题

第一,关于本案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合作协议书》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二)项约定:

“若乙方未能在201253l日前付清39.92%股权转让款.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及其指定公司返还股权并要求乙方按照本次股权转让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由于华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原审法院判决华澄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未违背双方真实意愿。华澄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支持的违约金过高,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其违约给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造成的损失过分小于取方约定的违约金。因此.华澄公司关于应调低违约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源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原审法院判决华澄公司同时赔偿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妥当的问题。就股权转让余款的支付、逾期付款责任等问题.《合作协议书》约定2012229日前华澄公司直支付给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余款79905600元.未付清余款前华澄公司应按月1%的标准计算未付款的利息(计息时间从工商局出件确认股权变更完成Z日起计算);若华澄公司未能在2012531日前付清股权转让余款.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蔫权立即解除《合作协议书》,要求华澄公司及其指定公司返还股权并要求华澄公司按照股权转让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从华澄公司与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的以上约定来看,就股权转让余款及利息支付、逾期付款责任等问题.取方形成了以下台意即如果华澄公司在20120E31日前付清了余款.则合同继续履行.由华澄公司按照E1%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电;如果华澄公司至201253l日仍未付清余款.则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蔫权解除合同.华澄公司直承担按照股权转让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返还股权的违约责任。以上两和隋形的约定属于选择性条款.不应同时适用。而本案的实际隋沅是华澄公司至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提起宙诉讼仍未付清股权转让余款.依照取方以上约定.其应承担的是支付违约金并返还股权的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华澄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判决华澄公司支付从2012531日起至实际返还股权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有失妥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华澄公司、闽能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是共和国是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二项、第百七十五条Z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是法院(2013)闽是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

 二、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是法冀(2013)闽是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8343元.由深圳昌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皆荣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惠迪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1854.45元.由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6488.55源;反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303元.由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0071.86元.由深圳昌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皆荣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惠迪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91 14元。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杨征宇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郝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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