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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顾问意见
时间:2015-03-06  来源:管理员

   根据公司控制权理论,一般来讲股东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1/3以上股权,即可行使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否决权;持有50%以上的股权,即可对公司一般事项进行控制;持有2/3以上股权,即可对公司享有全面控制权。律师可以根据公司特点、股东需求等,提出较为适合的股权设计方案。

 

   制定公司章程注意以下的一些问题:(l)公司章程大量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2)公司章程有些条款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利的情形;(3)公司章程“千篇一律”,未能建立公司自己特色且有效的自治机制。

 

   现代公司治理除了依法选择某种公司治理模式,配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的权利义务外,还不可避免地涉及政府部门、公司外部客户、内部员工等重要的利益相关人。律师可以视具体情况根据公司或股东的委托,介入公司工商登记或备案、产权交易、投融资、谈判、企业争端处理、法律行为见证、合同起草审查、规章制度设计、法律意见或建议书出具、法律风险测评、劳动纠纷处理、员工岗位法律知识培训等诸多领域,协助防范公司风险,全面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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